昆山市教育局
昆教〔2010〕73号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
为适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并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试行)》(苏教人师〔2004〕62号)、《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教〔2005〕074号)和《昆山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规程(试行)讨论稿》,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的现状,重新修订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教育系统内部教职工流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考核合格,工作态度良好,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2.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男性教职工45周岁以下,女性教职工40周岁以下;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市级医院体检合格);
7.在原单位工作已满5年时间;
8.有接收学校或单位。
(二)外地教师调入本市教育系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结婚满三年,其中一方已经在我市教育系统任教5年以上时间;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接收学校或单位;
4.考核合格。
二、基本原则
1.鼓励流动的原则。鼓励新教师到乡镇学校工作,今后起凡晋升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一年以上乡镇学校工作经历;鼓励在职教职工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挂职工作。
2.“双向选择”的原则。要求流动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拟调入的学校,拟调入(聘用)学校在人员编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要求调入人员。
3.合理、有序、规范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每年流动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
4.协调发展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各教育阶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5.骨干教师服务原则。经组织选派出国培训一个月以上者,接受研究生教育并得到教育局奖励者以及破格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者,必须在原单位至少再服务3年;评为昆山市级教学能手、昆山市级学术学科带头人、昆山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的骨干教师,必须在原单位至少再服务4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能流动。
三、操作程序
1.每年5月底,要求流动的教职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拟同意解除(终止)聘用关系,报镇(区)政府批准,送教育局审核。
2.每年7月,经教育局审核后,符合流动条件的教职工进入教育人才市场,到相关学校应聘考核。
3.每年7月底,拟聘用学校将考核结果及学校意见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4.落聘人员可选择进修、辞职、另谋职业等。
四、材料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昆山市教职工流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2.《昆山市事业单位聘(雇)用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以及其他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须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章。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25日至5月31日。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